shahadat234 發表於 2024-1-10 15:54:33

那么公民主义者怎么说呢? 庞特斯·德米兰达在评论

年宪法第134条时理解“死者的法令”只能是“国籍国所说的”。庞特斯理解,“从巴西不再希望其法律适用的那一刻起,因为‘德库乌斯法规’更有利,只有国籍国对超级权利提出质疑” 。但值得注意的是,庞特斯·德米兰达在《民法典引入法》(1942年)生效之前撰写了《国际私法论》(1935年),因此,他是根据个人身份进行推理的。由国籍标准决定(后来随着 LICC 的出现,巴西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反过来,玛丽亚·海伦娜·迪尼斯(Maria Helena Diniz)在评论《LINDB》第10条第1款时,似乎也先验地理解“死者的属人法”是其国籍法,而不是其住所法。事实上,作者一开始就说,“如果继承人是墨西哥人(属人法),并且留下了巴 香港电话号码表 西配偶,必须与其祖先竞争,则巴西法律将不适用,但墨西哥法律…… ”[强调是补充的] ]; 并补充说,更明确的是,“如果在巴西推广库存,资产分割将根据巴西法律进行,以保护巴西配偶或子女的利益,除非巴西国家法律哪个对你更有利”[强调]。那么,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作者的观点,即,先验地,死者的“属人”法律将是其国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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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进一步说,民事律师补充说,“巴西法律将适用于与留在巴西的资产相关的成功职业,即使死者最后居住地的法律是外国的,如果他留下了配偶并且巴西儿童和外国人的住所法不再对他们有利”[强调]正如您所看到的,混乱开始了。应该指出的是,作者进一步引用了塞尔帕·洛佩斯的一段摘录,其中强调“如果死者的国家法律更为有利,则适用这一法律”[强调],他似乎同意这一点。在这里,我们再次谈论国籍法……因此,玛丽亚·海伦娜·迪尼斯的想法尚无定论。 在分析了宪政主义和公民主义学说之后,法律私有主义作者的想法还有待观察。我们去找他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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