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於 1946 年,也是一名國家律師,並於 1971 年在加的斯財政部代表團中首次擔任職務。 在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時,身為親生母親並非具有決定性 監護權應根據誰能最好地執行而決定。 (照片:檔案) 穆爾西亞省法院確認了一項裁決,其中兩名婦女離婚後,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歸非親生母親所有。穆爾西亞省法院在回應未獲得監護權的婦女提出的主要論點時表示,這是一段婚姻,兩人都是正式母親,作為代孕媽媽的事實與本案無關。 這對夫婦透過人工受精生下了一個女兒。
上訴人是一位正在哺乳嬰兒的孕婦。未成年人與另一名婦女前次婚姻所生的兩個孩子住在一起。結婚七年後,這對夫婦的關係開始惡化,有一次,生母帶著女兒離開穆爾西亞前往馬德里,使女孩與家人的關係被剝奪 芬蘭 電話號碼 了幾個月。提出離婚後,她以母親的身份質疑另一名女子,指控她有嚴重的精神問題,後來譴責前伴侶的孩子遭受性虐待。這些指控均未得到證實。 一位司法任命的專家發表了一份報告,認為父母雙方都有良好的養育能力,並指出兩名婦女之間存在高度衝突。她還指出,無法與另一位母親聯繫的時間對未成年人來說是多麼不利,並建議將監護權和監護權交給另一位婦女。
這是在離婚裁決中確定的,由於聲音記錄不正確,必須重複審理。父母的權力將被共享,女孩的照顧和監護權將歸屬於非親生母親,並為前伴侶建立探視制度。 為此向省法院提出上訴。她強調,她一生都在持續照顧未成年人,臨時措施令將監護權歸於她,專家報告沒有評估目前的情況,而且已經過時,事實上,與兄弟姐妹的關係也很糟糕。年齡差異很大。關鍵的論點是,沒有考慮到她是代理孕母。 有孩子的女人。 (照片:檔案) 「她是親生母親這一事實使得這個程序變得無關緊要。毫無疑問,兩位母親在法律上都是未成年人的(…),因此不可能根據生物學問題區分父母來決定誰應該對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而是要考慮誰可以行使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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